109、以洋制洋(1/2)
事情果然如安东尼先生的判断,S先生没有听从他的劝告。T公司把砻滩公司告上了斯德歌尔摩商会仲裁院。
消息一传来,董建设召开了紧急处理小组第二次会议,商讨对策。他把目光首先投向姜雄华,希望对方能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
姜雄华这些天对情况已经是了如指掌了,并且有了相应的对策,他已经感受到董总的目光,立即胸有成竹地说:“通过对材料的梳理,事情已经很清楚,整个事情的经过、处理、结果,都是在联营体内部进行的,是联营体内部的重新组合。砻滩公司根本没有参与其中,而且是在事后被告知的,整个事情跟我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公司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我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整个事情的性质是他们联营体内部纠纷、内部扯皮、内部解决的。现在T公司重新提起旧事,仍应该在他们内部加以解决。董总,我建议正式与安东尼先生商谈,仍由他们联营体内部解决此事,不得将我们拖入其中。”
皇甫深和姜雄华一样,对事情的来龙去脉也是一清二楚的,而且对外商的道行和精明更了解,晓得这事相当棘手。让他有隐忧的是,这事还得由他去交涉。他也明白姜雄华提出的办法是当下唯一有操作性的办法,当姜雄华说完,他就把掌握的情况作了介绍,并对送货的办法表示支持:
“我已经跟安东尼商讨过此事。英威公司已经知晓这件事,安东尼先生曾劝告T公司的S先生不要这样做,说你们这样做,事由不足,联营协议的终止,是各联营体成员间的事,跟砻滩公司没有关系。T公司说砻滩公司,终止砻滩公司和T公司之间的合同,更是子虚乌有的事情,因为业主只和联营体有合同关系,跟联营体各成员之间没有任何单独的合同关系。安东尼先生劝告S先生,不存在的事,能作为贵公司诉求的事实吗?事实都不存在,贵公司又哪来相应的证据?还是收回你们的诉求吧。”
说到这里,皇甫深说:“我认为安东尼说的是实话,他们确实做了许多工作,劝阻T公司不要这样做,但是T公司不接受英威公司劝告,一意孤行,把砻滩公司告上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安东尼先生对此事感到很遗憾。我同意姜总的办法,据我的分析,安东尼有可能接受我们的要求。”
其他与会人员都晓得事情的难度,刚才听了姜雄华的意见,纷纷点头赞同,等到皇甫深的话说完,大家立刻表示同意。
董建设一看意见已经明确,立即正式表态:“事情已经很清楚了,虽说公司间的索赔和反索赔是很正常的商业行为,但T公司居心叵测,是存心想敲我们的“竹杠”。T公司既然把我们告上斯德歌尔摩商会仲裁院,这就已经超越了通过DRB机制解决纠纷的范围,要走诉讼的渠道来索赔,我们也应该以同样的方式来回应。通过这些年跟外商打交道,我们已经积累了不少国际合同管理经验,既然外商喜欢用合同说事,我们也用合同来保障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姜总说得对,这事既然是由联营体内部而起,也应该在联营体内部而止。我们的相应对策是:以历史资料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确定合同主体,界定合同关系,明确合同范围,把T公司对砻滩公司的诉讼,化解为一标联营体内部纠纷。”
会议决定由公司副总经理兼工程公司总经理的皇甫深出面,致函一标联营体,阐明砻滩公司立场。会后,董建设和皇甫深、姜雄华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商量函件的主要观点。在皇甫深致一标联营体的文件中,明确指出:一、T公司起诉砻滩公司,诉讼主体不成立。砻滩公司只对一标合同主体的砻滩联营体起诉应答。二、T公司诉讼对象不当,T公司退出联营体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纯属联营体内部事务。三、T公司诉讼违反ET/ICT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同时,砻滩公司要求砻滩联营体慎重处理、妥善解决这件事,保证业主利益不受损害,否则将严重影响一标合同的了结。
一标砻滩联营体接受了砻滩公司的要求。此事算告一段落。通过沉着冷静的应对,砻滩公司基本上把风险控制在可以掌控的范围以内。
到第二年夏,这件事仍然没有结束。砻滩公司质询英威公司相关情况。安东尼先生致函董建设,再次确认将采取行动,保证砻滩公司不受T公司诉讼损害,并进一步要求砻滩公司授权砻滩联营体责任方英威公司,对这一案件进行辩护。并愿意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
这一新情况的出现,在砻滩公司内部又引起激烈的争论。
在研究对策的会议上,皇甫深认为可以答应安东尼的要求,说这些年,尤其是在这件事上跟安东尼打交道的过程,说明安东尼是可以信赖的。董建设和姜雄华也同意他意见,但同时又觉得应该有一定的约束,一旦有意外情况出现,局面可以掌控。但以何种方式实现这一点,却众说纷纭,很难取得一致。同时,以祝淡泊为代表的另一种意见,坚决反对这样做。
针对皇甫深提出的办法,祝淡泊说:“我们如果把权利委托给安东尼,那我们就失去了主动权,失去了对局面的掌控。我觉得洋人不可信,英威公司极有可能偏向T公司,洋人向洋人,情理中事嘛。我们不能把大权拱手相送。”
祝淡泊没有看其他人的反应,有条不紊地往下分析:第一,英威公司跟T公司,是洋人跟洋人,他们的价值观是一致的。第二,他们都是外国承包商,T公司也曾是一标联营体的一员,在对付我们时,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整个事情,T公司不针对英威,而针对我们,就是最好的例证。第三,在案件中T公司的诉讼有不利于英威公司的地方时,英威公司完全有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答应或部分答应T公司条件,而牺牲我们的利益。”
祝淡泊的担心和分析是很有道理的,也说出了不少人心头的话。一时,与会人中林援朝等好几位表示赞同。
董建设沉思着,祝淡泊的意见确实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事实,授权给英威公司容易,但掌控难,如果英威公司在诉讼中败诉,仲裁院的裁决必将不利于砻滩公司。到时候,回天乏力,咋样才能确保砻滩公司的利益?一时间理不出头绪来。
皇甫深对祝淡泊的话不以为然,觉得他只看到问题的一方面,用有把握的口气说,祝书记的话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忘记了一个根本事实,外国人在办事时最讲规则、最讲诚信。我认为排外的思想不可取,对安东尼的诚信是完全可以放心的。我们在跟二标联营体杜登的反索赔中,不也是委托的外国人挪威咨询专家组的尼森先生吗?有啥不可以信任的?实践证明尼森先生在代表我们的论辩中是非常出色的,完全维护了我们的利益。
消息一传来,董建设召开了紧急处理小组第二次会议,商讨对策。他把目光首先投向姜雄华,希望对方能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
姜雄华这些天对情况已经是了如指掌了,并且有了相应的对策,他已经感受到董总的目光,立即胸有成竹地说:“通过对材料的梳理,事情已经很清楚,整个事情的经过、处理、结果,都是在联营体内部进行的,是联营体内部的重新组合。砻滩公司根本没有参与其中,而且是在事后被告知的,整个事情跟我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公司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我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整个事情的性质是他们联营体内部纠纷、内部扯皮、内部解决的。现在T公司重新提起旧事,仍应该在他们内部加以解决。董总,我建议正式与安东尼先生商谈,仍由他们联营体内部解决此事,不得将我们拖入其中。”
皇甫深和姜雄华一样,对事情的来龙去脉也是一清二楚的,而且对外商的道行和精明更了解,晓得这事相当棘手。让他有隐忧的是,这事还得由他去交涉。他也明白姜雄华提出的办法是当下唯一有操作性的办法,当姜雄华说完,他就把掌握的情况作了介绍,并对送货的办法表示支持:
“我已经跟安东尼商讨过此事。英威公司已经知晓这件事,安东尼先生曾劝告T公司的S先生不要这样做,说你们这样做,事由不足,联营协议的终止,是各联营体成员间的事,跟砻滩公司没有关系。T公司说砻滩公司,终止砻滩公司和T公司之间的合同,更是子虚乌有的事情,因为业主只和联营体有合同关系,跟联营体各成员之间没有任何单独的合同关系。安东尼先生劝告S先生,不存在的事,能作为贵公司诉求的事实吗?事实都不存在,贵公司又哪来相应的证据?还是收回你们的诉求吧。”
说到这里,皇甫深说:“我认为安东尼说的是实话,他们确实做了许多工作,劝阻T公司不要这样做,但是T公司不接受英威公司劝告,一意孤行,把砻滩公司告上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安东尼先生对此事感到很遗憾。我同意姜总的办法,据我的分析,安东尼有可能接受我们的要求。”
其他与会人员都晓得事情的难度,刚才听了姜雄华的意见,纷纷点头赞同,等到皇甫深的话说完,大家立刻表示同意。
董建设一看意见已经明确,立即正式表态:“事情已经很清楚了,虽说公司间的索赔和反索赔是很正常的商业行为,但T公司居心叵测,是存心想敲我们的“竹杠”。T公司既然把我们告上斯德歌尔摩商会仲裁院,这就已经超越了通过DRB机制解决纠纷的范围,要走诉讼的渠道来索赔,我们也应该以同样的方式来回应。通过这些年跟外商打交道,我们已经积累了不少国际合同管理经验,既然外商喜欢用合同说事,我们也用合同来保障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姜总说得对,这事既然是由联营体内部而起,也应该在联营体内部而止。我们的相应对策是:以历史资料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确定合同主体,界定合同关系,明确合同范围,把T公司对砻滩公司的诉讼,化解为一标联营体内部纠纷。”
会议决定由公司副总经理兼工程公司总经理的皇甫深出面,致函一标联营体,阐明砻滩公司立场。会后,董建设和皇甫深、姜雄华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商量函件的主要观点。在皇甫深致一标联营体的文件中,明确指出:一、T公司起诉砻滩公司,诉讼主体不成立。砻滩公司只对一标合同主体的砻滩联营体起诉应答。二、T公司诉讼对象不当,T公司退出联营体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纯属联营体内部事务。三、T公司诉讼违反ET/ICT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同时,砻滩公司要求砻滩联营体慎重处理、妥善解决这件事,保证业主利益不受损害,否则将严重影响一标合同的了结。
一标砻滩联营体接受了砻滩公司的要求。此事算告一段落。通过沉着冷静的应对,砻滩公司基本上把风险控制在可以掌控的范围以内。
到第二年夏,这件事仍然没有结束。砻滩公司质询英威公司相关情况。安东尼先生致函董建设,再次确认将采取行动,保证砻滩公司不受T公司诉讼损害,并进一步要求砻滩公司授权砻滩联营体责任方英威公司,对这一案件进行辩护。并愿意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
这一新情况的出现,在砻滩公司内部又引起激烈的争论。
在研究对策的会议上,皇甫深认为可以答应安东尼的要求,说这些年,尤其是在这件事上跟安东尼打交道的过程,说明安东尼是可以信赖的。董建设和姜雄华也同意他意见,但同时又觉得应该有一定的约束,一旦有意外情况出现,局面可以掌控。但以何种方式实现这一点,却众说纷纭,很难取得一致。同时,以祝淡泊为代表的另一种意见,坚决反对这样做。
针对皇甫深提出的办法,祝淡泊说:“我们如果把权利委托给安东尼,那我们就失去了主动权,失去了对局面的掌控。我觉得洋人不可信,英威公司极有可能偏向T公司,洋人向洋人,情理中事嘛。我们不能把大权拱手相送。”
祝淡泊没有看其他人的反应,有条不紊地往下分析:第一,英威公司跟T公司,是洋人跟洋人,他们的价值观是一致的。第二,他们都是外国承包商,T公司也曾是一标联营体的一员,在对付我们时,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整个事情,T公司不针对英威,而针对我们,就是最好的例证。第三,在案件中T公司的诉讼有不利于英威公司的地方时,英威公司完全有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答应或部分答应T公司条件,而牺牲我们的利益。”
祝淡泊的担心和分析是很有道理的,也说出了不少人心头的话。一时,与会人中林援朝等好几位表示赞同。
董建设沉思着,祝淡泊的意见确实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事实,授权给英威公司容易,但掌控难,如果英威公司在诉讼中败诉,仲裁院的裁决必将不利于砻滩公司。到时候,回天乏力,咋样才能确保砻滩公司的利益?一时间理不出头绪来。
皇甫深对祝淡泊的话不以为然,觉得他只看到问题的一方面,用有把握的口气说,祝书记的话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忘记了一个根本事实,外国人在办事时最讲规则、最讲诚信。我认为排外的思想不可取,对安东尼的诚信是完全可以放心的。我们在跟二标联营体杜登的反索赔中,不也是委托的外国人挪威咨询专家组的尼森先生吗?有啥不可以信任的?实践证明尼森先生在代表我们的论辩中是非常出色的,完全维护了我们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