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5章 检察官脸都不要了?(2/3)
吃瓜的网友热议纷纷的时候,这边的季岳恒在见证了蠢的一逼的孙少同被沈煜打脸也是深吸了一口气。
不得不承认,这个沈煜的确是有点手段,居然能够在那种情况下把杀人凶器给找到。
但凡是换一个人,他现在就已经不会对其继续出庭支持公诉了,但是这2,000万可不是白拿的!
他肯定不可能轻易放弃,而且现在法律解释条款明显站在他这一边!
“审判长从被告方律师沈煜所提供的关于杀人凶器以及相关的指纹鉴定,的确可以说明是孙少同的弟弟孙少宇对被告胡凯先行动手,但是这并不能够成为被告胡凯直接将孙少宇给砍死的理由!
按照刑法第20条的规定,只有在本人的利益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够进行对于不法侵害行为的制止,这样的制止才算正当防卫!
而正当防卫行为如果超出一定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话,必须附有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时胡凯从孙少宇的手上夺走那瓶水果刀的时候,孙少宇对于胡凯的不法侵害行为便已经结束,属于过去时并非正在进行时的不法侵害。
孙少同的弟弟孙少宇在被胡凯夺走刀之后还是被胡凯给连捅26刀致死,这样的损害已经剥夺了孙少宇的生命可以算得上是最大的重大损害。
所以检方还是认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来对胡凯进行判处!
否则以后在任何的不法侵害行为中,所有的被侵犯者都可以以正当防卫的理由来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实施残忍的杀害,于情于理都不符合我国法律设定的出发点!”
当季岳恒代表检方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审判长蒋登绪还没说话,整个台下的旁听席的旁听人员却是仿佛惊弓之鸟一般乍起。
“我操,这个季岳恒真是舔着个逼脸在那里乱说什么,叫胡凯夺走了孙少宇的刀之后,孙少宇的不法侵害行为就结束了?就属于过去时了?
我们农村老太太扯皮都没见你这么扯的呀,那如果胡凯要是不夺走孙少宇手中的刀,那不是tmd活活被孙少宇给砍死?”
“天呐,这个季岳恒真的是一点逼脸都不要了,他怎么好意思说自己是公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呀?还什么之后所有被不法侵犯的那些人都可以以此为理由来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杀害?
你他妈脑子没毛病吧?我一个好端端的守法公民被人实施侵害了,我还不能够正当防卫啦?合着遵纪守法的就该被违法乱纪的给肆意欺压和侵害呗?”
“我奶奶弄的麦芽糖都没你能扯,胡凯夺走孙少宇手中的刀,就算不法侵害行为已经成为了过去式,那他妈要是没夺走,不是活活被砍死了吗?那按照您这位大检察官这么说的话,我在面临被侵害的时候,还得等着他侵害完了我才去实施反抗?
还是说等他实施完了,我就让他自行离去,等着你来给我主持公道,你主持你妈呀?还什么于情于理都不合,还什么不符合法律的出发点?
不得不承认,这个沈煜的确是有点手段,居然能够在那种情况下把杀人凶器给找到。
但凡是换一个人,他现在就已经不会对其继续出庭支持公诉了,但是这2,000万可不是白拿的!
他肯定不可能轻易放弃,而且现在法律解释条款明显站在他这一边!
“审判长从被告方律师沈煜所提供的关于杀人凶器以及相关的指纹鉴定,的确可以说明是孙少同的弟弟孙少宇对被告胡凯先行动手,但是这并不能够成为被告胡凯直接将孙少宇给砍死的理由!
按照刑法第20条的规定,只有在本人的利益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够进行对于不法侵害行为的制止,这样的制止才算正当防卫!
而正当防卫行为如果超出一定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话,必须附有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时胡凯从孙少宇的手上夺走那瓶水果刀的时候,孙少宇对于胡凯的不法侵害行为便已经结束,属于过去时并非正在进行时的不法侵害。
孙少同的弟弟孙少宇在被胡凯夺走刀之后还是被胡凯给连捅26刀致死,这样的损害已经剥夺了孙少宇的生命可以算得上是最大的重大损害。
所以检方还是认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来对胡凯进行判处!
否则以后在任何的不法侵害行为中,所有的被侵犯者都可以以正当防卫的理由来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实施残忍的杀害,于情于理都不符合我国法律设定的出发点!”
当季岳恒代表检方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审判长蒋登绪还没说话,整个台下的旁听席的旁听人员却是仿佛惊弓之鸟一般乍起。
“我操,这个季岳恒真是舔着个逼脸在那里乱说什么,叫胡凯夺走了孙少宇的刀之后,孙少宇的不法侵害行为就结束了?就属于过去时了?
我们农村老太太扯皮都没见你这么扯的呀,那如果胡凯要是不夺走孙少宇手中的刀,那不是tmd活活被孙少宇给砍死?”
“天呐,这个季岳恒真的是一点逼脸都不要了,他怎么好意思说自己是公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呀?还什么之后所有被不法侵犯的那些人都可以以此为理由来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杀害?
你他妈脑子没毛病吧?我一个好端端的守法公民被人实施侵害了,我还不能够正当防卫啦?合着遵纪守法的就该被违法乱纪的给肆意欺压和侵害呗?”
“我奶奶弄的麦芽糖都没你能扯,胡凯夺走孙少宇手中的刀,就算不法侵害行为已经成为了过去式,那他妈要是没夺走,不是活活被砍死了吗?那按照您这位大检察官这么说的话,我在面临被侵害的时候,还得等着他侵害完了我才去实施反抗?
还是说等他实施完了,我就让他自行离去,等着你来给我主持公道,你主持你妈呀?还什么于情于理都不合,还什么不符合法律的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