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有了危机感,加尔维斯伯爵的思维和执行能力就会变得令人惊叹。
第二天,合同所缺的900支步枪,200支手枪以及12门轻炮就被一群陌生的工人送到了洛林租用的仓库。
随同枪炮而来的还有一位年轻骄傲的办事员,昂着头,为洛林带来了一份长期的供货合同。
合同的内容没有带给洛林太多惊喜。
供货人是玛丽王后的那位经销商,手握着30的走私物资,运营模式又是原始的分包状态,他的手上随时有货,洛林的需求于他而言凤毛麟角。
供货的周期是45日,与巴尔的摩的合约周期一致。价格亦如洛林所料,采用了所谓的市场标准,即巴尔的摩旧合约的采购价格。
凭心而论,这种行为近乎于讹诈。
枪炮的出厂价格与最终售价间的差额即利润,以查尔维尔为例,单枪的利润有五十四镑。
在正常的交易链中,这个差价显然不可能被一家独占。
洛林和伯爵采用先货后钱的特例合作,其分成比例是四六,德雷克商会占有四成,伯爵则在结算之前独立承担其中的经济风险。
而主流的走私则是倒过来。
因为供货方不愿承担交易中的任何风险,一般也不做特许经营,走私商往往会要求占据利润中的五成或六成,在那些特别高风险的航线,甚至要占走七成。
洛林不知道伯爵是怎么和那位经销商谈的,但可想而知,他肯定不会透露新合同的内容。
仅限于旧合同的话,伯爵的说辞就非常有限,能说的无非是采购方有更大的需求,需要从外面调济部分货源。
如果仅仅一次,调济方占据所有利益自然是理所应当。可现在是长期供货合同,哪怕不考虑伯爵代理人的身份和路易斯安那伯爵的脸面,合理的利益分成也是必须的。
所以说,这份定价才显得有趣。
卡门翘着小指翻着合同,好看的鼻子微微皱起来。
“那位经销商……卡尔顿冯哈布斯堡?”她的脸上难掩异色,“原来就算是声名再显赫的家族也会生出蠢货来。”
第二天,合同所缺的900支步枪,200支手枪以及12门轻炮就被一群陌生的工人送到了洛林租用的仓库。
随同枪炮而来的还有一位年轻骄傲的办事员,昂着头,为洛林带来了一份长期的供货合同。
合同的内容没有带给洛林太多惊喜。
供货人是玛丽王后的那位经销商,手握着30的走私物资,运营模式又是原始的分包状态,他的手上随时有货,洛林的需求于他而言凤毛麟角。
供货的周期是45日,与巴尔的摩的合约周期一致。价格亦如洛林所料,采用了所谓的市场标准,即巴尔的摩旧合约的采购价格。
凭心而论,这种行为近乎于讹诈。
枪炮的出厂价格与最终售价间的差额即利润,以查尔维尔为例,单枪的利润有五十四镑。
在正常的交易链中,这个差价显然不可能被一家独占。
洛林和伯爵采用先货后钱的特例合作,其分成比例是四六,德雷克商会占有四成,伯爵则在结算之前独立承担其中的经济风险。
而主流的走私则是倒过来。
因为供货方不愿承担交易中的任何风险,一般也不做特许经营,走私商往往会要求占据利润中的五成或六成,在那些特别高风险的航线,甚至要占走七成。
洛林不知道伯爵是怎么和那位经销商谈的,但可想而知,他肯定不会透露新合同的内容。
仅限于旧合同的话,伯爵的说辞就非常有限,能说的无非是采购方有更大的需求,需要从外面调济部分货源。
如果仅仅一次,调济方占据所有利益自然是理所应当。可现在是长期供货合同,哪怕不考虑伯爵代理人的身份和路易斯安那伯爵的脸面,合理的利益分成也是必须的。
所以说,这份定价才显得有趣。
卡门翘着小指翻着合同,好看的鼻子微微皱起来。
“那位经销商……卡尔顿冯哈布斯堡?”她的脸上难掩异色,“原来就算是声名再显赫的家族也会生出蠢货来。”